对长期泡病假的员工,各位有何高招
公司有一员工,从上月起开始请病假,每半月交一次假条,假条也没什么问题,公司怀疑是泡病假,但是又没有凭据,只能任她休下去,现在她不上班又占着一岗位(她的岗位还比较重要)。对这种泡病假的员工,大家有没有什么高招,在这求助了!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合同(一)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,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;必须注意医疗期的期限,关于医疗期:( 一 )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,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,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; ( 二 )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,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;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;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;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;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。 看制度,如果能请假就用医疗期搞她,如果不能请假,按旷工处理,解除合同。 结合劳动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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