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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芝恋 发表于 2008-8-12 17:26

員工試用期問題﹗﹗

目前公司新員工試用期為兩個月﹐現有一名同事因試用期表現不佳﹐主管意見是再延長一個月看其表現﹐這個做法合適否?

nxbbs 发表于 2008-8-12 17:27

没什么不合适的,只是要处理好某些问题,如该员工看到别人转正而自己不转正肯定会有疑问,如果他来问人力资源,那要想好如何应对!

laa110 发表于 2008-8-12 17:32

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;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;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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